1.提取对象及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支付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费: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应当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等有关政策规定,将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本市政府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网上签约系统管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租赁备案;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住房公积金退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生效提取业务;
(四)申请人及配偶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
(5)两个以上无配偶关系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时只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和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
申请人配偶参与提取的,也应当符合提取条件。
2.新疆住房新疆新疆公积金提取代办提取方法:
有两种方式:委托每月提取和补充提取:
(1)委托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在线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网络、官方微信“上海公积金”、移动APP“上海公积金”)提交申请信息或到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费,然后一次性补充提取住房公积金。最迟不得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